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设 计)
题 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承包商施工索赔研究
层 次: 专科起点本科
专 业: 土木工程
年 级: 年 季
学 号:
学 生: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22年7月26日
内容摘要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索赔是必然而且经常发生的,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索赔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保护和捍卫自己正当权益的手段。在工程中如果索赔运用得法,可变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施工索赔是一项复杂的经营管理工作。由于索赔涉及到业主和承包商的自身利益而受到双方的高度重视。同时施工索赔也是承包商获取利润的重要途径,是承包商保护自己并获取利益的手段。工程索赔管理不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师热点关注的领域。加强索赔管理,研究索赔方法,对规范合同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索赔;承包商;合同管理
目 录
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各方的权力与义务................................................. 2
1.1 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2
1.1.1 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2
1.1.2 勘察、设计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2
1.2 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3
1.2.1 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3
1.2.2 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3
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市场逐步与国际接轨,一些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渐为业界所接受,施工索赔便是其中一种,它最初是由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引入国内的。工程建设索赔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已司空见惯,它是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处理损失补偿的正当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实施环境越来越复杂,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因素也越来越多。合同的谈判及签定是合同双方第一次明确了各自分担风险的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施工索赔则是合同双方对工程风险的合理再分担,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施工索赔管理。
本论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建筑工程施工示范文本下合同中各方的权力与义务;第二部分是对施工索赔相关概念、特征、分类、程序等相关问题的论述;第三部分是对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这二种索赔的论述;第四部分结合相关索赔案例,对索赔做了进一步的论述。
索赔不仅是承包商综合管理能力的具体体现,更是承包商保护其利益的最基本的管理行为和保本创收的一种必要手段。
但是,目前在我国对索赔的认识和运用还有许多不足,不管是业主还是承包商、监理单位都没有充分意识到索赔条款(或权力)是保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约束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风险责任的重要手段,以致合同双方都不能合理运用索赔这一有力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不管是对业主、承包商,还是对监理工程师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各方的权力与义务
1.1 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勘察、设计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地质状况和水文地质调查等工作。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设计工程结构、绘制施工图纸、选用设备材料和预算工程价款等工作。勘察、设计是建设活动的首要环节,直接决定工程质量。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勘察、设计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1.1.1 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返工、停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勘察、设计人可以拒绝交付工作成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1.1.2 勘察、设计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对勘察、设计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勘察、设计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期拖延的,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费用并赔偿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设计人应当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2 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施工合同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与安装任务,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合同。工程施工是将建筑材料和劳务物化于建筑产品中的过程,是将设计文件付诸实施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中心环节。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2.1 发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2 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发包人的缔约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索赔
2.1 索赔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讲,索赔是指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或一方在对方要求或同意时,尽了比原合同约定的更多的义务,因而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2.2 施工索赔
2.2.1 施工索赔的定义
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
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额外支出,承包商向
业主提出在经济或时间上要求补偿的权利。从广义上讲,施工索赔还包括业主对
承包商的索赔,通常称为反索赔。
项目施工索赔的本质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当一方受到特定损失时,为了弥补受损方不应承担的额外损失,由另一方给予赔偿(当有过错时)或补偿(当无过错时),使合同双方风险分担趋于合理。在建筑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管理业务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就自己受到的损失依法求偿的权利。但在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主要是承包商的索赔。
2.2.2 施工索赔的分类
施工索赔分类的方法很多,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如按索赔的
有关当事人可分为: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承
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按索赔的业务范围分类可分
为施工索赔,即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商务索赔,指在物资采购、运输过程中的
索赔。按索赔的对象分类可分为索赔和反索赔等等。本书主要介绍与处理索赔有
关的几种分类方法。
1、按索赔的目的,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这种分类方法,是施工索赔业务中通用的称呼方法。当提出索赔时,要明确
提出是工期索赔还是经济索赔,前者是要求得到工期的延长,后者是要求得到经
济补偿。当然,在索赔报告论证的文件中,也是为达此目的提出论证材料和合同
依据。
2、按索赔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间不同,可分为单项索赔和一揽子索赔
⑴ 单项索赔。它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干扰原合同的索赔事件,承
包商为此一事件提出的索赔。如业主发出设计变更指令,造成承包商成本增加、
工期延长。承包商为变更设计这一事件提出索赔要求,就可能是单项索赔。应当
注意,单项索赔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必须在索赔有效期内完成,即在索赔有效期内
提出索赔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业主批准。如果超过规定的索赔有效期,
则该索赔无效。因此对于单项索赔,必须有合同管理人员对日常的每一个合同事
件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即应迅速研究是否对此提出索赔要求。
⑵ 一揽子索赔,又称总索赔。它是指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前后,将施工过程中
已提出但未解决的索赔汇总在一起,向业主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的索赔。
这种索赔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一些单项索赔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立即解决,
经双方协商同意留待以后解决。有的是业主对索赔迟迟不作答复,采取拖延的办
法,使索赔谈判旷日持久,或有的承包商对合同管理的水平差,平时没有注意对
索赔的管理,忙于工程施工,当工程快完工时,发现自己亏了本,或业主不付款
时,才准备进行索赔,甚至提出仲裁或诉讼。
由于以上原因,在处理一揽子索赔时,因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
素比较复杂,有些证据已事过境迁,责任分析和索赔值的计算发生困难,使索赔
处理和谈判很艰难。加上一揽子索赔的金额较大,往往需要承包商作出较大让步
才能解决。
因此,承包商在进行施工索赔时,一定要掌握索赔的有利时机,力争单项索
赔,使索赔在施工过程中一项一项地单项解决。对于实在不能单项解决,需要一
揽子索赔的,也应力争在施工建成移交之前完成主要的谈判与付款。如果业主无
理拒绝和拖延索赔,承包商还约束业主的合同“武器”。否则,工程移交后,承包
商就失去了约束业主的“王牌”,业主就有可能“赖帐”,使索赔长期得不到解决。
3、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会有很多很多。尽管每种索赔都有独特的原因,但
可以把这些原因按其特征归纳为四类:即延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施工加速索
赔和不利现场条件索赔。
⑴ 延期索赔。延期索赔主要表现在由于业主的原因不能按原定计划的时间进
行施工所引起的索赔。
由于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为了控制建设的成本,业主往往把材料和设备
自己直接订货,再供应给施工的承包商,这样业主则要承担因不能按时供货,而
导致工程延期的风险。如某公司为了建设一个生产工厂,与一家设备安装公司签
订承包合同,其中比较昂贵的三个锅炉由业主直接供货。按合同规定,三个锅炉
应在开工后的第三个月、第六个月、第九个月先后运到施工现场,工程一年内完
工,合同总价100万美元。在最初的六个月内,已顺利安装第一个,在准备接着
安装第二个时,设备安装公司接到通知,因生产厂家的工人罢工,余下的锅炉不
能及时地供给,何日供货不能确定,致使锅炉安装工作拖延六个月,共花了18个
月的时间才完工。
建筑法规的改变最容易造成延期索赔。如某大学的医院要建设一附属机构,
在医院和附属机构之间要埋设一条电缆管道,按设计图纸是埋设4英寸的管道,
当工程完成到1/3时,市政府颁布了新的建筑法规,应埋设5英寸的管道,这样
造成工程返工,需要清除原管道,重购新管道,使工程拖延10天,劳务成本、材
料成本、设备租金、现场管理费增加,承包商索赔金额达数万美元。
还有设计图纸和规范的错误和遗漏,设计者不能及时提交审查或批准图纸,
引起延期索赔的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⑵ 工程变更索赔。工程变更索赔是指对合同中规定工作范围的变化而引起的
索赔。其责任和损失不如延期索赔那么容易确定,如某分项工程所包含的详细工
作内容和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很难在合同文件中用语言描述清楚,设计图纸也很
难对每一个施工细节的要求都说得清清楚楚。另外设计的错误和遗漏,或业主和
设计者主观意志的改变都会向承包商发布变更设计的命令从而引起索赔。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的变化都可能被认为是工作范围的变化,
为完成此变更可能增加时间,并影响原计划工作的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工期和费
用的增加。
⑶ 施工加速索赔。施工加速索赔经常是延期或工程变更索赔的结果,有时也
被称为“赶工索赔”,而施工加速索赔与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关系极大,因此又称为
劳动生产率损失索赔。
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比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或者因工程前段的工期拖延,
要求后一阶段工程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使整个工程按期完工。这样,承包商可
以因施工加速成本超过原计划的成本而提出索赔,其索赔的费用一般应考虑加班
工资、雇用额外劳动力、采用额外设备、改变施工方法、提供额外监督管理人员
和由于拥挤、干扰加班引起的疲劳的劳动生产率损失所引起的费用的增加。在国
外的许多索赔案例中对劳动生产率损失的索赔通常数量很大,但一般不易被业主
接受。这就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加速索赔报告中提供施工加速对劳动生产率的
消极影响的证据。
⑷ 不利现场条件索赔。不利的现场条件是指合同的图纸和技术规范中所描述
的条件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的不同或虽合同中未作描述,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
无法预料的。一般是地下的水文地质条件,也包括某些隐藏着的不可知的地面条
件。有人认为,因为现场条件不可能确切预知,是施工项目中的固有风险因素,
承包商应把此种风险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出现了不利的现场条件应由承包商负责。
因此,几乎所有的业主都会在合同中写入某些“开脱责任条款”,如有的合同中写
道:“因合同工作的性质或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不可预见情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
承包商自己承担”。但实际上,如果承包商证明业主没有给出某地段的现场资料,
或所给的资料与实际相差甚远,或所遇到的现场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
预料的,那么承包商对不利现场条件的索赔应能成功。
不利现场条件索赔近似于工程变更索赔,然而又不大像大多数工程变更索赔。
不利现场条件索赔应归咎于确实不易预知的某个事实。如现场的水文、地质条件
在设计时全部弄得一清二楚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据某些地质钻孔和土样试验
资料来分析和判断。要对现场进行彻底全面的调查将会耗费大量的成本时间,一
般业主不会这样做,承包商在短短的投标报价时间内更不可能做这种现场调查工
作。这种不利现场条件的风险由业主来承担是合理的。
2.2.3 施工索赔的原因
据国外资料统计,施工索赔无论在数量或金额上,都在稳步增长。如在美国
有人统计了由政府管理的22项工程,发生施工索赔的次数达427次,平均每项工
程索赔约20次,索赔金额约占总合同额的6%左右,索赔成功率占93%。
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1、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项目建设的质
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因而使设计难度不断增大,另一方面施工
过程也变得更加复杂。
由于设计难度加大,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图纸中规范使用不出差错。尽善尽
美是不可能的,因而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需要进行设计
变更,这就会导致施工费用的变化。
2、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
一般在合同协议书中列出的合同文件,如果发现某几个文件的解释和说明有
矛盾,可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排在前面的文件的解释说明更具有权威性,尽
管这样还可能有些矛盾不好解决,如在某高速公路的施工规范中在路基的“清理
与掘除”和“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的提法不一致,在“清理与掘除”中规定:“凡
路基填方地段,均应将路堤基底上所有树根、草皮和其他有机杂质清除干净”。而
在“道路填方”中规定:“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凡是修建的道路路堤高度低于1m
的地方,其原地面上所有草皮、树根及有机杂质均予以清除,并将表面上翻松,
深度为250mm”。承包商按施工规范中“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对有些
路堤高于1m的地方的草皮、树根未予清除,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则认为未达到“清
现与掘除”规定的施工要求,要求清除草皮和树根,由于有的路段树根多达1000
余棵,承包商为此向业主提出了费用索赔。这里不谈及此索赔如何处理,主要说
明由于施工规范前后矛盾而产生索赔的原因。
另外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例如
“应抹平整”、“足够的尺寸”等,像这样的词容易引起争议,因为没有给出“平
整”的标准和多大的尺寸算“足够”。图纸、规范是“死”的,而建筑工程是千变
万化的,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理解也有所不同,这个问题本身就构成了索赔
产生的外部原因。
3、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有人说索赔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经济效益“对立”关系的结果,这种认识是
不对的。如果双方能够很好履约或得到了满意的收益,那么都不愿意计较另一方
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过来讲,假如双方都不能很好地履约,或得不到预期
的经济效益,那么双方就容易为索赔的事件发生争议。基于这个前提,索赔与建
筑业的经济效益低下有关。在投标报价中,承包商常采用“靠低价争标,靠索赔
盈利”的策略,而业主也常由于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加,预算常处于紧张状态。因
此,合同双方都不愿承担义务或作出让步,所以工程施工索赔与建筑成本的增长
及建筑工经济效益低下有着一定的联系。
4、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
在建筑市场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投地制。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
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这些单位会在整个项目的建设中发生经济方面、
技术方面、工作方面的联系和影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上的失误往往是难
免的。若一方失误,不仅会对自己造成损失,也会连累与此有关系的单位。特别
是如果处于关键路线上的工程的延期,会对整个工程产生连锁反应。对此基不能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重大索赔。特别是采用边勘测边设计
边施工的建设管理模式尤为明显。
3 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
3.1 工期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顺眼,发包人应当给予顺眼工期,并可能需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的情形。工期延误可分为:甲方原因、甲方风险、工程变更、自然风险、第三方风险、乙方风险。其中前五类情形可以顺延工期,前三类可以索赔费用,前一类可以索赔利润。
进度计划是工期顺延的参照物。承包人应该加强进度计划管理,及时报批进度计划。在计算可顺延工期时,首先确定实际开工日期及实际竣工日期,以确定延误时间。其次,要注意多时间计算,比例分摊法是司法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方法。再次,要区分延误事件是否在关键线路上,只有在关键线路上才可以要求顺延工期。
3.2 经济索赔
经济索赔是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发包人补偿由发包人责任或风险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主张,广义经济索赔往往包括工程结算。工程范围争议属计量估价、工程变更、物价上涨属变动调价等式经济索赔的主要情形,但其本质属工程结算。结算对象是固化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造价,经济索赔对象是费用和损失。结算方法是估价三原则等,经济索赔方法各有不同。工程结算即便未达成一致也应计算利息,但经济索赔未达成则不计算利息。
经济索赔情形有三种:甲方原因、工程变更、甲方风险。甲方原因是指因为发包人违约或归属于发包人的原因,如拖延提供图纸,设计错误,该情形下可以索赔利润。工程变更一般导致工期延误,从而可以索赔费用。甲方风险指并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依约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风险,如不利地下条件,该情形不可以索赔利润。加速施工及合同解除是可索赔的特殊情形。
承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提起经济索赔。许多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未及时提出索赔的,视为放弃追加价款的权利。对此承包人应该映其中是。此外,经济索赔最晚不应晚于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竣工结算一般不能否定承包人的索赔权利。
承包人在经济索赔时,应该收集齐全的证据,特别是经监理人确定的同期记录,进行合理的计算,撰写恰当的索赔报告,及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