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设 计)
题 目: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
层 次: 专科起点本科
专 业: 公共事业管理
年 级: 年 季
学 号:
学 生: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22年5月27日
行政问责制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政府官员出现言行不当或违反民意的行为而对其进行道德和政治责任追究的机制,充分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管理原则。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官员是很少为自己的言行等不当做法承担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使得政府官员在没有触犯法律或直接过失的情况下,只要政府官员的言行违犯民意就需要承担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弥补了我国传统政治文化偏重对法律责任的关注而对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追究缺乏的不足,完善了对政府官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
本文联系非典时期启动的大规模的行政问责的实践,从重庆市首先出台的地方性的行政问责法规入手,对重庆市的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效进行了初步研究。第一部分主要进行了行政问责制的理论研究,第二章介绍了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第三章对当前中国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第四章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对策研究;职责权限
目 录
引 言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着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深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正腐蚀一些人的灵魂,而部分手握权力的行政官员成了被腐蚀或自甘堕落的一族。权钱交易、权利寻租、玩忽职守、个人权利主义等腐败现象蔓延,这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个别官员往往只追求权力和利益,忽视责任和义务。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府在积极回应社会的诉求和需要,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可问责政府”的理念将在中国的行政改革中得到全面推行,“问责”将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的亮点。
因此,本文联系非典时期启动的大规模的行政问责的实践,从重庆市首先出台的地方性的行政问责法规入手,对重庆市的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效进行了初步研究,探询了重庆市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最后提出几点完善重庆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希望能为重庆市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以及能为重庆地方政府的法制建设“抛砖引玉”。
1 行政问责制的理论研究
1.1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行政问责的含义界定较有代表性的是于1998年美国学者杰谢菲尔茨主编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他把行政问责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1998年《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全书》受到委托代理理论的影响,对问责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的界定,“问责是指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一种关系,即获得授权的代理方有责任就其所涉及的工作绩效向委托方做出回答”。在此基础上,问责被分成了两个类别:一般问责作为普通社会关系形式,存在于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中,行政问责即是问责与公共行政结合在一起。
对于行政问责制,国内学者对行政问责制的界定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实现对政府行为问责的制度。公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明确政府的责任,并对政府行政责任的履行进行监督,对失职行为提出问责,要求政府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系列制度规范。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系统内成员对其自身的问责,一种内部监督协调制度,是行政系统的内部问责,尽管在行政问责的过程中,可能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参与。这种观点对行政问责制的理解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针对各级行政领导在其工作的职责范围之内,由于工作过失或者故意而导致损害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利益,进行内部监督和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综合上述的观点,行政问责制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媒介、公民等对我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一种监督制度规范。
1.2 行政问责制的内容
行政问责的内容是“问什么”,行政问责的内容是问责的事由。行政问责内容的界定是实现行政问责科学化的前提,为全面的衡量和监督行政人员的行为提供客观的依据。
有学者把行政问责的内容界定为“无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力”本文认为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均应作为行政问责的内容。行政问责制的内容既包含了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问责,同时也包含了对决策失误、低效、无作为的问责。概括的说,行政问责制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在行政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2)行政失职行为。例如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当,而给社会和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行政不作为行为。故意拖延等现象均是不作为的表现。(4)行政人员的不良个人行为。行政人员的不良个人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重大,理应受到社会的监督。
1.3 行政问责制的程序
行政问责程序是“如何问责”。行政问责程序是对行政问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时间、方式、地点、步骤各要素的规定。健全的行政问责程序是实现行政问责制度运行的必备要素,是保证行政问责法制化、程序化的重要要求,它能避免行政问责制中不确定因素增加,行政问责过度随意性的弊端。按照行政问责的运行过程,行政问责的程序可以分为启动程序、实施程序、救济程序、复出程序。按照问责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质询、罢免、弹劾等方面的程序,按照问责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问责程序。本文对行政问责程序的考察,是按照行政问责的运行过程来进行的。即把行政问责的程序分为了启动、实施、救济、复出程序。
行政问责的启动程序是确定行政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启动行政问责的要求,一般应该由人大、政协提案,近些年,媒体和公众也成为了问责的启动主体。行政问责的实施程序是确定责任标准,依照责任标准确定问责水平,给以相应的惩罚。行政问责的救济程序是指对行政问责中存在的错误问责进行救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复出程序是指对己经问责的行政人员进行审核,符合复出条件的给以复出的资格,避免在复出的问题上出现随意性。另外,罢免通过的人数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的程序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等都是问责程序的重要内容。
2 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2.1 行政问责制的专项规定
行政问责制的专项规定主要是由国务院的相关部委颁布的,主要有由铁道部颁布的《铁路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责任领导人行政处罚办法》、财政部《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针对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问责规定,特别是《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了区分,分为“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对责任主体进行划分能够对责任进行有效的追究,提高行政问责制的科学性。
2.2 行政问责制的地方立法
为了响应中央行政问责制的号召,从2003年开始,我国地方掀起了行政问责立法的高潮。2003年《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地方上的首个行政问责的专门法,标志着我国地方行政问责立法的开始。随后各地方纷纷开始制定当地的行政问责规范。2004年7月《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是我国首个省级的行政首长问责办法。按照层级划分,我国的地方行政问责制立法可以分为省级、市级和区、县级几个层次。省一级的有:《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市一级的有:《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县一级的是《江西赣州大余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四川成都金堂县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安徽畔掉怀远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北京市通州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上海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工作规程》。行政问责地方立法的蓬勃发展,有力的推动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化进程。
2.3 行政问责制的党内规章制度
我国的党内专门性的规章制度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询问和质询”以及“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写入条例中,并规定了各级党委、纪委要发挥监督的职能,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并对处分的情形以及从重、从轻的情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十二章还对失职、渎职进行了规定。党内监督问责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我国党员的行为,明确党员的权责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