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设 计)
题 目:关于我国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研究
层 次: 专科起点本科
专 业: 公共事业管理
年 级: 年 季
学 号:
学 生: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22年5月27日
我国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社会救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的基础。上海是我国最早开始试行城市低保这项政策的地区。国务院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城市低保工作于1997年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低保工作在制度上被落实了下来。200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国务院的批准下被提高了部分财政困难的省份由中央政府拨款进行补贴。2001年,国务院决定,要求把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保障面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中央财政要在财政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目 录
2.1.2 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1.4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逐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2.2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2.3 城市低保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温饱问题
3.4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者的监督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现金资助,目的是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以差额保障、临时性救济和应急救助等生活保障为主,以医疗救助、就学资助、住房援助、供暖补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廣葬减免等解困措施为辅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解决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民的基本生活问题的政策,是保障这部分人基本生存权而不是为其提供除生存外的生活享受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救助的现代化制度,是国家对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加以保障。尤其在经济、社会的转轨时期,造成贫困的原因中个人因素通常会的小于社会因素。所以,站在政府和社会的立场角度来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仅是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更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维护公民尊严、保障社会稳定、缩小贫富差距、消减破坏社会稳定因素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的改进,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为了加快企业改革步伐、确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这是一项政府花钱较少,社会效益却很高的民心工程,在缓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保障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居民之间经济收入差距出现明显扩大的现象是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特征。随着党中央深化体制改革决心加大,国有企业改制的进行,一部分职工下岗失业,会出现收入减少或中断的情况。而自发地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也并不是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功能,我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城镇贫困救助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企业兼并重组,由新成立的企业来承担过去巨大的负担也会为新企业的发展背上沉重的包衹。为了保障下岗分流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消减贫困对这些家庭的不利影响,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的权利,政府需要主导建立并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扶安置及社会互助等方面共同组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无法替代的特点,例如城市低保的保障面宽、保障程度较低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社会成员只要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无论是有工作收入的或者是没有经济来源的,都能得到政府和社会给予的经济补贴,对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消除扰乱社会稳定的因素,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就很大的帮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的配套措施,它的建立和完善将为我国的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打造更加稳固的基础。
1 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1.1 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1.1.1 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1.1.2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求,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表1)
表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
类别 | 主要项目 | 资金来源 | |
社会保险 | 养老 |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 主要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国家财政进行补助 |
失业 | 失业保险金 | 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地方财政补贴 | |
医疗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 |
工伤 | 工伤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津贴等 | 单位缴纳 | |
生育 |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 | 单位缴纳 | |
社会福利 | 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教育、计划免疫等)、残疾人福利(福利企业、福利安养机构等) | 政府财政、社会募集 | |
优抚安置 | 国家抚恤、生活补助、优待金、社会优待等 | 国家各级财政 |
1.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作用
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所有社会成员效用的最大化。著名经济学家A.C.庇古教授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社会保障政策可以扩大一国的经济福利,因为穷人得到效用的增加要大于富人效用的损失,使社会总效用增加。”它通过设计一种制度,使人们不因没有特权而受到伤害,不因分工所形成的社会地位而变得卑贱。
1.2.1 保障权利公平
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在西方被统称为“福利权利”或“社会权利”,被视为对基本公民权的拓展,或社会公民权的一部分。社会保障把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享受了全民的社会保障,意味着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证,从而在一个公平的起点上参与社会竞争。
1.2.2 保障机会公平
机会公平是指,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应被覆盖在社会保障范围内,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
1.2.3 维护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指一视同仁,既不能对弱势群体歧视,又不能对特权阶层倾斜。通过社会保障机制,重点保护社会的极端贫困人口(即在绝对生存需求线下的群体)。因为和高收入群体相比,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从风险管理获得的保护也是最不完善的。这就意味着,不实施社会保障,他们可能落入所谓“贫困陷阱”之中,形成恶性循环。
1.2.4 调节分配公平
分配公平提高效率,分配不公损害效率。当前,一些国有单位之所以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与分配不公有关。那么,社会保障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进行调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差别,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
1.3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创建与发展时期(1949年—1969年);缓慢发展与停滞时期(1969年—1986年);改革与重构时期(1986年至今)。
1.3.1 创建与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就很快颁布了一系列的社会政策和法规,从而确立了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到上世纪60年代末,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己初具规模,基本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为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
1951年2月25日,新中国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此后劳动部与相关部门又先后颁发了《关于劳动保险登记手续的规定》、《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原则》、《关于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缴纳劳动保险金的通知》等实施细则。这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初步创建了中国企业的劳动保险制度。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是在这一时期开始建立的。“合作医疗”、“保健站”和“赤脚医生”相结合的农村医疗保障措施为解决当时中国农村缺医少药、看病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是医治战争创伤,稳定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50年,中国政府公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同一时期,中国农村的救济工作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五保户供养制度就是一个具体的体现。
建国初期的社会福利工作一方面是对新中国成立前遗留下来的社会福利设施进行改造,使它们成为管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另一方面新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社会福利政策。1951年内务部制定的《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成为此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的主要指导性文件,城市民政福利事业起步。
优抚保障在新中国开展比较早。1950年,内务部制定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条例。1954年,内务部颁布了《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等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行,对于统一优抚条件、标准、办法大有裨益。在全国建立了比较统一的优抚保障制度。
1.3.2 缓慢发展与停滞阶段
这一时期,中国处于文化大革命和改革开放初期,此阶段中国不是处于混
乱时期就是处于从混乱中的恢复时期。因此,在此阶段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是停滞不前的。
1.3.3 改革与重构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改革的重点开始由农村转向城市。国有企业
的改革开始成为中心工作。经济成分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
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向转变。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一个
改革和重构的时期。这一时期又可以分为三个小的阶段:
改革与定型阶段(1986年-1997年);推广期(1997年-2002年);反思与重构期(2002年至今)。
(1)第一个阶段,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是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定型。
(2)第二个阶段,社会保障的主要工作是在全国统一和推广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由于制度框架本身设计的缺陷,推广工作进行艰难。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开始激化。社会保障应有的公平理念被弱化。
(3)第三阶段,党和政府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行深刻反思。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但这种反思还停留在经验主义层面上,尚未上升到理念层次,更没有全面落实到社会保障的实践当中。适应中国新时期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究竟应该是怎样的,尚无定论,社会保障制度仍处于重构期。
2 我国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2.1.1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采取现收现付制社会统筹办法,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个人不缴费。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提出,改变养老保险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即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同时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养老保险基金账户”。199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1997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各地现行的多种养老保险制度向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到1998年底,全国除个别地区外,都已按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运行。
2.1.2 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失业问题一直是有争论的问题,为避免冲突,1986年国务院第一次制定《国有企业失业保险暂行规定》时,采用了“待业保险”的概念。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初步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制度起到了规范作用。这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针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多,许多职工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199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要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的过渡。目前失业保险正处于不断改革和完善之中。
2.1.3 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针对我国传统劳保医疗、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自1994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在镇江和九江市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许多大城市也积极开展医疗改革试点。在总结医疗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8年11月召开了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同年12月颁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自1999年起全国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鉴于我国各地基金发展水平、财政和企业承受能力差别较大,《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对重要政策作出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要求各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改革办法,逐步把医疗保险改革推向深入。’·1998年以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同时,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也进入到整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
2.1.4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逐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我国各地城市出现了由于失业、下岗而导致的新的贫困群体。面对这一社会问题,国务院于1997年9月颁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并要求在1999年年底以前全国所有城市都要建立这一制度。目前,这一制度基本上已在各城市建立和实施,它对于帮助社会成员抵御生存危机、防止贫困、维护社会安定,已产生积极的影响。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一些地区还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目前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的问题,如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如何确定、如何开拓保障资金渠道以及如何使保障制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等等。
2.2 我国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不能做到应保尽保
一项制度的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关键首先在于这项制度是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其次是这个目标定位是否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并具有相当程度的可行性,这两点任意一点出现疑问,制度发挥出的效用都有可能与预期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国家推出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的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日常生活,突破原有社